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23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38002360(1-1)。
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台湾农民创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97350851J(1-1)。
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培林,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荣红,女,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张振华,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一、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张培林、荣红、张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皖0523民初4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欠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6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年利率6.28%自2016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止;按年利率9.42%自2017年4月26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张培林、荣红、张振华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和县房地权证历阳镇字第××号、和县房地权证历阳镇字第××号、和县房地权证历阳镇字第××号、和县国用2012第0145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张培林、荣红、张振华负担诉讼费51700元。因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张培林、荣红、张振华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张培林、荣红、张振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通过多次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培林、张振华名下有汽车,本院已对该汽车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大吉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及土地,本院已在另案中对该房产及土地进行了查封、拍卖,正在处理过程中。此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发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礼龙
审判员 赵晓军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