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路,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39号。
负责人:武超,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承,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菲腾君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美城大厦13楼1301号。
法定代表人:谷加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辉辉,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加立,男,汉族,1966年1月8日生,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现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辉辉,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从琼,女,汉族,1970年5月23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孟津县,现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辉辉,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市菲腾君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谷加立、张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永爱
审判员 陈加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