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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6执115号之一

蒋国明与邹明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国明;邹明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26执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国明,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执行人:邹明科,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本院在执行蒋国明与邹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邹明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蒋国明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60元、申请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邹明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邹明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1.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慧成

审判员  汤运芳

审判员  彭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