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26执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国明,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执行人:邹明科,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本院在执行蒋国明与邹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邹明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蒋国明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60元、申请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邹明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邹明科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11.7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慧成
审判员 汤运芳
审判员 彭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