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8民初421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岗前西路**。
负责人:王志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葵、张韵,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林楚如,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被告林楚如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葵、张韵,被告林楚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三、五、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情况: 借 款 情 况 借款人 林楚如 金额 8万元 发放日 2019年4月28日 期限 5年,60期 用途 日常消费 还款方式 按月还本及支付分期手续费 账单日 每月10日 还款日 出账单日次日起25日内 信用卡卡号 6228360210517208,该卡为虚拟卡 利息(《领用合约》第四条) 4.1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具体适用利率由原告根据被告资信情况、用卡情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按月计收复利。 4.2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外的其他透支交易,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期间的免息待遇。 逾期还款违约金(《领用合约》第四条) 4.3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分期手续费 费率24%,共19200元。分60期(2019年5月10日至2024年4月10日,一个月一期)支付,每月支付320元。 提前到期(《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第六条) (一)申请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违约:(1)……;(2)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 (二)申请人出现上述违约事件,银行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1)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调整、取消信用卡分期额度。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本金的,银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本金记入信用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有权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 二、被告欠款情况:被告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不认可,不同意支付,对下表中的其他内容无异议。 欠款起始日 2019年11月6日 截至2020年6月10日尚欠 本金 73335元 利息 667.92元 逾期还款违约金 717.08元 分期手续费 2880元 三、保全情况:2020年5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楚如的财产,查封标的额为76453.62元,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书作担保。本院作出(2020)粤0118民初42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楚如所有的价值76453.62元的财产。为此,原告缴纳保全费785元。
四、分期手续费:截至2020年6月10日,被告已还5期手续费共16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截至2020年6月10日尚欠的手续费2880元及自2020年7月10日起按每月偿还320元至2024年4月10日止的手续费共14720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庭审中,原告称其主张的利息计算基数为欠款本金及上期利息的总和,复利已包含在该利息的计算方式之内,没有单独区分罚息。另,原、被告均确认借款8万元是一次性转账到被告的借记卡(卡号为62×××19),由被告自行使用。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73335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按欠款本息万分之五按日计算,手续费按期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按月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利息为667.92元、手续费为288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717.08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前述标准计算,均计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申请办理分期付款业务,自愿签署了《领用合约》和《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生效,上述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履行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被告理应依约履行按期还款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没有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按照《领用合同》第4.1、4.2条、4.3条和《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第六条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3335元,并支付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为667.92元,分期手续费为288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717.08元;从2020年6月1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四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计收复利;分期手续费从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2024年4月10日止共14720元,每月支付320元;上述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不同意支付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与《领用合约》、《乐分易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的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楚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3335元,并支付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为667.92元,分期手续费为288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717.08元;从2020年6月1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四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计收复利;分期手续费从2020年7月10日起计算至2024年4月10日止共14720元,每月支付320元;上述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6元、诉讼保全费785元,均由被告林楚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雅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少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