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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执1306号

张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1-0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8)浙03执1306号

被执行人:张茜,女,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执行徐秀林与张茜、林建琴、温州市宏展眼镜厂(普通合伙)、张炜州(2018)浙03执1306号商事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张茜拒不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拘留张茜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