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4132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
负责人:高琪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杨永贵,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兴,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王长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未依本案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莫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