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1919号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章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汪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以“被告说欠条没到期,我到期后再来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素琼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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