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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民初1919号

汪某某与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某某;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1919号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章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汪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以“被告说欠条没到期,我到期后再来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素琼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皮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