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4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叶恩林,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
被执行人:陈玖海,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金爱,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现住永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4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恩林与被执行人陈玖海、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以(2018)浙0324财保94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爱名下车牌号码为浙C8××××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据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浙0324执455号之二执行裁定,于2019年4月2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起拍价8.75万元拍卖上述车辆,买受人王春(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82********)以13.55万元最高价买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2018)浙0324财保94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金爱名下车牌号码为浙C8××××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金爱名下车牌号码为浙C8××××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春(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82********)所有。上述车辆的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王春可持本裁定书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相关的财产管理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若逾期,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王春自行承担; 四、强制注销上述车辆抵押登记信息; 五、上述车辆的原相关权属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他项权证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宣告作废,由买受人王春予以补办。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 王金谦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建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