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4民初3841号
申请人: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被
申请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王村驻地div>
被
申请人:青岛海福得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高新区华东路**div>申请人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海福得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33704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海福得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370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689元,申请人青岛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