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81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杨尚生,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岳洪军,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山城支行职员,住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杨尚生与被执行人岳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581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尚生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岳洪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岳洪军已经死亡,本院未向被执行人岳洪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在财产调查方面,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4月12日共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岳洪军名下有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情况,于2019年1月22日在被执行人岳洪军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调查了被执行人岳洪军名下有无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的情况。经查,在本院其他以岳洪军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其名下房产、公积金均已被查封,目前处于等待处理过程中。除此之外,上述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岳洪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尚生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岳洪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岳洪军已死亡,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岳洪军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杨尚生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吉0581执7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刘忠强
审判员 夏 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润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