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恢1037号 移送部门: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黄岐法庭
被执行人:林秀红,女,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魏明国,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连江县人民法院黄岐法庭移送申请执行人林敏与被执人林秀红、魏明国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诉讼费人民币485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魏明国银行存款人民币8880.53元;分配另案诉讼费后缴纳本案诉讼费720.53元。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经合议庭审查决定延期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未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审判员 吴香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坤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