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3380号原告张秀兰,女,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第二印染厂退休职工,现住石家庄市桥**。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玉海(系原告儿子),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被告张欣宇,女,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2019年4月19日,本院收到原告张秀兰诉被告张欣宇身体权纠纷一案,当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并通知原告张秀兰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张秀兰逾期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齐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