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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3380号

张秀兰与张欣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秀兰;张欣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3380号原告张秀兰,女,195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第二印染厂退休职工,现住石家庄市桥**。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玉海(系原告儿子),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被告张欣宇,女,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2019年4月19日,本院收到原告张秀兰诉被告张欣宇身体权纠纷一案,当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并通知原告张秀兰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张秀兰逾期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齐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