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24执1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汤忠明,男,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被执行人:刘雍,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织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忠明与被执行人刘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黔0524执1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家勇
审判员 陈宏亮
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