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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524执1206号之一

汤忠明申请执行刘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汤忠明;刘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24执1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汤忠明,男,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乌当区。

被执行人:刘雍,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织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忠明与被执行人刘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黔0524执1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家勇

审判员  陈宏亮

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