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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9执150号

陈占国与任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占国;任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9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陈占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任迎军,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占国履行判决义务后,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任迎军追偿借款。本案执行标的36312元,被执行人任迎军应承担执行费445元,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的执行措施如下:1、向被执行人任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任迎军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任迎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太阳路分理处工资账户有存款,经查,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做轮候冻结处理,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被执行人任迎军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对被执行人任迎军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任迎军公积金账户有存款,本院扣划31000元至法院执行专户,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无其他财产信息。5、因被执行人任迎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与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再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院所调查被执行人任迎军名下除已执行31000元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未能实现的执行标的额为4867元(执行费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红江

审判员  关晓梅

审判员  姜学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