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845号
原告:天津市宁河县绅绅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工业区。经营者:谢淑静,女,汉族,1971年1月26号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
被告:辛宝强,男,汉族,1980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现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审理的天津市宁河县绅绅建筑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与辛宝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辛宝强目前被刑事调查,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被告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王会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红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