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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4执恢16号之一

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志明

裁判文书全文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志明,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被执行人:黄志平,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志明与被执行人黄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2017)粤1204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志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尚欠借款本金1487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4871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给申请执行人;案件费86元,执行费12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网络查控、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以及向判决书中载明的被执行人地址的基层组织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清偿7000元。但因其未能清偿完毕全部债务且未能与申请执行人重新达成和解方案,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及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财产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麦锢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