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523刑初1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中辉,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辰,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俊,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瑞,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平,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中辉、刘辰、曹瑞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中辉及其辩护人朱勇,被告人刘辰及其辩护人何俊,被告人曹瑞及其辩护人何志平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6日申请延期审理,于2019年4月2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简称华夏市场,下同)系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所属的现货交易市场。 2016年7月6日被告人曹中辉以“周辉”的名义与华夏市场签订了“凤仪-礼贤聚士”普洱茶现货商品发行商合作协议,成为“凤仪-礼贤聚士”普洱茶现货商品的发行商,并开设了户名为“杨宇”(王磊)的主力账户。2016年11月10日华夏市场发布交易代码为201006、品名为“凤仪-礼贤聚士”的普洱茶商品,在华夏市场上市交易的申购公告。上市交易日为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曹中辉将8403饼“凤仪-礼贤聚士”普洱茶商品交华夏市场保管。被告人曹中辉通过其控制的户名为“王友松”的账户将“凤仪-礼贤聚士”普洱茶商品在华夏市场上市的挂牌费等费用汇入华夏市场,取得“凤仪-礼贤聚士”普洱茶商品的茶票,并叫被告人刘辰、曹瑞帮助打理,被告人刘辰、曹瑞在电脑上操作华夏市场的交易软件,系操盘手。尔后,被告人曹中辉与深圳九夷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九夷公司,下同)的实际控股、负责人许小峰(另案处理)商量由许小峰按照华夏市场的交易规则经销“凤仪-礼贤聚士”普洱茶商品,约定利润分成比例,许小峰占85%,被告人曹中辉占15%,并安排被告人刘辰、曹瑞配合许小峰。2016年12月28日许小峰以深圳市丰华中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华夏市场签订了经销商合作协议,成为“凤仪-礼贤聚士”普洱茶商品的经销商。并约定经销商应按法规、《华夏商品交易市场现货购销交易规则》从事经销行为。 2016年12月底2017年1月初,许小峰指示华军(已判刑)安排九夷公司的副总经理吴宇飞(已判刑)、总监王万鹏、吕忠胜、耿帅、彭明(均已判刑)及杨福礼(另案处理)到九夷公司的正中时代大厦办公点a座1301室,参与经销“凤仪-礼贤聚士”普洱茶商品的活动。根据许小峰的安排,许小峰以QQ昵称“强哥”与李东明(已判刑)及张海活在直播间讲授股票知识,穿插讲普洱茶收藏价值等,推荐客户投资购买“凤仪-礼贤聚士”普洱茶商品,进行交易活动。华军负责监督,许旭章(已判刑)负责购买、准备客户资料,提供给总监,吴宇飞(已判刑)负责工作的推进,编辑话术,布置执行许小峰安排的事宜,管理总监。耿帅、王万鹏、吕忠胜、彭明及杨福礼等总监分别以“强哥”为群主,根据许旭章提供的客户资料,建立多个QQ群,将李某1、章某、戴某、季某等客户拉入QQ群,再以昵称“晓妍”“强哥”的助理、昵称“秦朗”开户专员入群,通知群内客户“强哥”老师在直播间上课的时间,发布有关广告、信息,引导客户去直播间听课、推荐客户投资购买“凤仪-礼贤聚士”普洱茶商品进行交易活动,指导客户到华夏市场开户入金。1月5日,华军根据许小峰的指示,又安排孙世丹、刘建君、李东明、柳飞、许跃章(均已判刑)及郭意标等九夷公司部门经理到九夷公司办公点正中时代a座1301室开会、培训,参与经销“凤仪-礼贤聚士”普洱茶商品的活动。孙世丹、刘建君、李浩东、柳飞、许跃章及郭意标等按华军等人的安排准备了多个QQ号,冒充客户加入到耿帅、王万鹏、吕忠胜、彭明及杨福礼已建的QQ群,根据编辑好的话术,在群内烘托直播间“强哥”的炒股水平,配合“强哥”指挥、诱导客户投资交易、建仓、持仓,提供商品价格涨、跌的反向信息,在跌价时安抚客户。期间,许小峰及华军多次进入华夏市场“凤仪-礼贤聚士”普洱茶商品交易后台,查看客户入金情况,了解每日交易量,指示被告人刘辰、曹瑞逐步出卖茶票,引导客户抢购,商品价格上涨,当价格涨到高点时,许小峰又叫被告人刘辰、曹瑞加挂单,不开涨停板,让客户感觉商品还能涨突破新高。几天后价格下跌,直播间的“强哥”即许小峰,发出价格还会涨的信息,孙世丹、刘建君、李东明、柳飞、许跃章及郭意标等在群内配合直播间的“强哥”即许小峰安抚客户,发言听从“强哥”指挥,提供商品价格涨、跌的反向信息,诱导客户持仓。随后,九夷公司直播间禁言,QQ群解散。2017年6月9日“凤仪-礼贤聚士”普洱茶商品退市。导致李某1、章某、戴某、季某等44人,因购买“凤仪-礼贤聚士”普洱茶商品进行交易活动,损失人民币879.05334万元。 另查明,本案非法所得人民币850万元,其中九夷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722.5万元,被告人曹中辉非法所得人民币127.5万元。被告人刘辰分到非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曹瑞分到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现被告人刘辰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曹瑞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曹中辉缴纳了人民币130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曹中辉将被告人刘辰、曹瑞送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曹中辉、刘辰、曹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中辉、刘辰、曹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华军、许旭章、吴宇飞、耿帅、王万鹏、吕忠胜、彭明、孙世丹、李浩东、刘建君、许跃章、柳飞、李东明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章某、戴某、季某、沈某1、袁某、郑某1、李某2、张某1、徐某、张某2达、朱某1、李某3、吴某、应某、陶某、朱某2、肖某1、肖某2、金某、俞某、王某1、郑某2、李某4、陈某1、王某2、陈某2、王某3、鲁某、赵某1、武某、王某4、苏某、王某5、张某3、陈某3、邓某、赵某2、赵某3、刘某、唐某、翁某、谢某、高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4、张某5、沈某2、肖某3、张某6、黄某、许某1、许某2等人的证言,聊天记录、购买记录、华夏市场交易数据,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的申购、退市公告,合作协议、合同,企业登记情况,银行转账记录,手机、电脑硬盘电子勘察的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中辉、刘辰、曹瑞与他人结伙,违反法律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经查证被告人曹中辉有将被告人刘辰、曹瑞送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符合立功的特征,应认定被告人曹中辉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刘辰、曹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被告人曹中辉、刘辰、曹瑞在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曹中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中辉、刘辰、曹瑞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系非法经营犯罪的从犯;被告人曹中辉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刘辰、曹瑞系自首;且各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曹中辉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中辉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害人的损失赔偿情况及被告人刘辰、曹瑞的赃款处理,在本院(2018)浙052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中已作出了判决,不再重复评判。根据查明的各被告人在非法经营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中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曹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雨亭
人民陪审员 朱 洪
人民陪审员 陈文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