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5民初1362号
原告:王某,汉族,山丹县居民。
被告:陈某,汉族,山丹县居民。
被告:张某,汉族,山丹县居民。
被告:赵某,汉族,山丹县居民。
被告:苏某,汉族,山丹县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张某、赵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9年4月28日以被告赵鹏已将案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邵会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