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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6刑初1号

钟荣茂、邓国超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2-03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钟荣茂;邓国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琼96刑初1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钟荣茂,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儋州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8年9月13日被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国超,男,1967年1月9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黎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儋州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8年10月15日被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1月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公诉刑诉[2018]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荣茂、邓国超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4日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官王**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荣茂、邓国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钟荣茂、邓国超以56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位于琼中县黎母山镇新村村委会那坪一队的3处橡胶木。8月25日,钟荣茂、邓国超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江某、钟某、周某、蒋某、韦爱姣等,砍伐上述地块的林木并出售,得款9010元。经鉴定,被伐橡胶林木共87株,蓄积量24.9640立方米,系Ш级保护林地。2018年9月13日、10月15日,钟荣茂、邓国超分别向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之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钟荣茂、邓国超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钟荣茂、邓国超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人犯罪后均曾有妨害司法之行为;二人的违法所得9010元,应予以追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荣茂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他们只砍伐了77株橡胶木。 邓国超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李某家在琼中县黎母山镇新村村委会那坪一队村边有3片橡胶树,因胶水产量低、价格低,便想卖了砍掉改种槟榔。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钟荣茂、邓国超以5600元价钱向李某购得该3片橡胶树。8月25日,钟荣茂、邓国超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请周某、江某等工人,砍伐该3片橡胶树并运输到儋州市理胜木业有限公司出售,得款9000元。经鉴定,被伐林地面积1.87亩,全部为Ш级保护林地,林种为经济林,树种为橡胶树,被伐株数87株,总蓄积量24.9640立方米。2018年9月13日、10月15日,钟荣茂、邓国超分别向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琼中县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9月6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琼中县黎母山镇新村村委会那坪一队村边,共有3个地块的橡胶树被砍伐,现场遗留有橡胶树的伐桩。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伐林地面积1.87亩,全部为Ш级保护林地,林种为经济林,树种为橡胶树,株数87株,总蓄积量24.9640立方米。 4.过磅单及记录表,证实:儋州市理胜木业有限公司收购邓国超出售的橡胶木共3车18.78吨,单价480元,应付货款9010元。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实:案涉林地为李某家的承包地。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钟荣茂、邓国超分别于2018年9月13日、10月15日自动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7.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表,证实:被告人钟荣茂出生于1973年11月27日,邓国超出生于1967年1月9日,作案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证人谭某、林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26日上午,他们去巡山路过琼中县黎母山镇新村村委会那坪一队时,发现有3片橡胶树被砍伐,经清点,共有87株橡胶树被砍伐。 9.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家在黎母山镇那坪一队有3片橡胶树,因胶水产量低、价格低,便想卖了砍掉改种槟榔。2018年8月23日,他以5600元价钱将橡胶树卖给钟荣茂,并收了600元定金。8月25日,钟荣茂带人来砍树,将另5000元给了他母亲胡某。钟荣茂让他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交代只卖了1500元的橡胶树。 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23日,她让李某把家里的3片橡胶树卖了砍掉改种槟榔,李某就以5600元价钱卖给儋州市的一个老板,老板付600元定金给李某。8月25日,老板来砍树时给了她另5000元。 11.证人周某、蒋某、韦爱姣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25日上午,钟荣茂、邓国超雇请他们到那坪一队砍伐、搬运橡胶树。周某用油锯锯树,其他人搬运、装车,共装了3车运走出售。钟荣茂让周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交代只有1车木材。 12.证人钟某、江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25日上午,钟荣茂和邓国超雇请他们到那坪一队运输3车橡胶木到儋州市那大镇一木材厂出售。钟荣茂让他们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只交代运输1车木材。 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25日下午,邓国超出售3车共18.78吨橡胶木给儋州市理胜木业有限公司,应得货款9010元。 14.被告人钟荣茂、邓国超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审判前,钟荣茂、邓国超均对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分别辩解砍伐的橡胶树只有70多株和60多株。除了砍伐橡胶树的数量外,钟荣茂、邓国超供述的其他内容与法庭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钟荣茂、邓国超对被伐林地位置进行了指认,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一致。 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荣茂、邓国超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87株,蓄积量24.964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钟荣茂、邓国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钟荣茂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钟荣茂、邓国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钟荣茂、邓国超犯罪后有妨害司法之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且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应予酌情考虑。鉴于钟荣茂、邓国超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钟荣茂、邓国超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也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钟荣茂、邓国超缓刑。钟荣茂、邓国超违法所得9000元,应予追缴;钟荣茂、邓国超尚未补种林木,应责令其补种,以修复生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荣茂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邓国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钟荣茂违法所得4500元、邓国超违法所得45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钟荣茂、邓国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补种树木87株,并保证存活。如未在限定期限内按判决补种树木并保证存活,则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秀儒

审 判 员 卢艳萍

审 判 员 陈小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熊 鹰

书 记 员 张煜浩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