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8执221号

李业锐、深圳市鹏翔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业锐;深圳市鹏翔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8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李业锐,男,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鹏翔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和亨中心广场**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89717X。 法定代表人段仕石。 申请执行人李业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翔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8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57925.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9187.49元,剩余14435.64元已由被执行人支付至本院账户,故本案执行款合计为163623.13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2319.55元,执行款161303.5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2018)粤0308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319.5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8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