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胡裔志,男,1966年3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小贤,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裔志与被执行人黄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裔志依照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80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91088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小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并对被执行人黄小贤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小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胡裔志。其已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额92354元(含执行费1266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子颜
审 判 员 刘江云
审 判 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纪燕
书 记 员 陆娇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