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2民初14928号
原告:广东秦粤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07辅道交汇处东南角中铁建材物流港B52、B53、B55。
主要
负责人:陈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春,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芮永强,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广东秦粤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秦粤物流郑州分公司)与被告芮永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粤物流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芮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粤物流郑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垫付货款及运费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运费5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购买中山市古镇、横栏等厂家的灯饰产品,委托原告代为运输并帮其垫付货款及运费。2018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确认截止到出具欠条当日,共欠原告垫付货款19425元,运费698元,合计20123元,已付123元,尚欠2万元整。被告承诺上述欠货款及运费定于2018年4月30日归还,否则交由合同履行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到期后原告数次追讨,被告始终不予解决。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起诉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现尚欠5000元。被告芮永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秦粤物流郑州分公司与被告芮永强存在运输业务关系,芮永强购买货品并委托秦粤物流郑州分公司垫付货款及运输。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4日,芮永强共拖欠秦粤物流郑州分公司运费698元,垫付货款19425元,合计20123元。2018年2月3日,芮永强立《欠条》一份,确认欠秦粤物流郑州分公司20123元,已付123元,尚欠2万元,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立《欠条》后,芮永强未作任何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随后支付15000元,至今尚欠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秦粤物流郑州分公司与被告芮永强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芮永强应当支付秦粤物流郑州分公司欠款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芮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芮永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秦粤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芮永强负担,被告芮永强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光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