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国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785955XB。
法定代表人:赵双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菏泽市天宇纸巾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胡集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7508657324。
法定代表人:陈令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令乐,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国花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天宇纸巾有限公司、陈令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