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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281号

高少军与张福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少军;张福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少军,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喜,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杜广树,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景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少军因与被上诉人张福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7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少军在接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少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国民

审判员 李婷婷

审判员 张蒙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曦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