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少军,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喜,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杜广树,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景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少军因与被上诉人张福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7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少军在接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少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国民
审判员 李婷婷
审判员 张蒙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曦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