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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财保31号

牛大群、张树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牛大群;张树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财保31号

申请人:牛大群,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

申请人:张树攀,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系鲁RL30**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申请人牛大群与被申请人张树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树攀驾驶并停放在巨野县瑞麟停车场的鲁RL30**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的保单作担保(保单号:1371704412019300020)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张树攀驾驶并停放在巨野县瑞麟停车场的鲁RL30**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被扣车辆在扣押期间继续存放在巨野县瑞麟停车场,并由巨野县瑞麟停车场看管。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牛大群暂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孔凡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真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