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207号之三 申请人执行人:广州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组织机构代码91440101MA59KE9Q13。
被执行人:赖章波,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大白村委会云夜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广州荆安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自编**织机构代码91440101MA5BLX8NXB。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北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荆安科技有限公司、赖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裁决书【(2018)穗仲网案字第380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赖章波偿还代偿款37450.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7450.7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赖章波承担支出的律师费(费用为代偿款及违约金数额之和的15%);被执行人广州荆安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两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担保责任;本案仲裁费1500元、执行费48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网络查控、车管、工商等部门、基层组织及相关部门调查,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已查封、锁定被执行人赖章波名下已作抵押的车牌号为粤H×××××起亚牌小型汽车及粤H×××××双鹰牌摩托车档案,因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处置;
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赖章波银行存款2357.9元。除前述已查明财产外,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并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及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财产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麦锢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