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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1执725号

薛乐乐、李双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薛乐乐;李双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1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薛乐乐,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义煤集团跃进煤矿职工,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李双双,女,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洛阳九龙酒店职工,住洛阳市宜阳县。申请执行人薛乐乐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豫1281民初1074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薛乐乐对子女的探望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在没有受到监护人无理阻挠、蓄意刁难探望情况下,薛乐乐正常探视子女,无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薛乐乐本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时,没有提交相关材料或证据证明监护人有阻碍其正常探望子女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薛乐乐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王红卫

审判员  邓晓辉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富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