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91执623号

莫振辉、河南尧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振辉;河南尧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623号

申请人:莫振辉,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尧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大鹏。

被执行人:河南省国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长江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苏刘毅。关于莫振辉申请执行河南尧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豫019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河南尧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莫振辉借款本金13万元,支付利息4160元,并应以1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莫振辉对河南尧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1号院12号楼3层附2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031007)在本判决第一项所判决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省国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河南尧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莫振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调查及执行措施:1、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2、2019年1月14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3月7日、2019年4月23日4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3、2019年1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到庭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到庭说明情况,被执行人未到庭;5、2019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称暂无其他财产线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2019年4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送达,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尧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房产若干,每套房产均经过多次查封,已无价值,故本院未查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计138580元(其中包含诉讼费442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且申请人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该案符合本次执行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孔瑛

书记员张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