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执保256号
申请人:孙庆涛
被
申请人:容城县美弗曼制衣厂、胡英战、夏永娟 申请人张长利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冀1126执保256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明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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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庆涛、容城县美弗曼制衣厂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执保256号
申请人:孙庆涛
被
申请人:容城县美弗曼制衣厂、胡英战、夏永娟 申请人张长利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保全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部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冀1126执保256号予以结案。 执行员 张明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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