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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121执恢149号

李秋燕与靳永法、胡瑞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秋燕;靳永法;胡瑞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1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李秋燕,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梁泉岭村农民。

被执行人:靳永法,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梁泉岭村农民,住清徐县。

被执行人:胡瑞花,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梁泉岭村农民,住清徐县。 本院在执行李秋燕与靳永法、胡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秋燕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5)清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全海

审判员 要经全

审判员 史俊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鹏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