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1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李秋燕,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梁泉岭村农民。
被执行人:靳永法,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梁泉岭村农民,住清徐县。
被执行人:胡瑞花,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梁泉岭村农民,住清徐县。 本院在执行李秋燕与靳永法、胡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秋燕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5)清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全海
审判员 要经全
审判员 史俊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鹏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