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7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简洪国,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生,住淮滨县。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生,住淮滨县。申请人简洪国与被执行人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豫1527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527执3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我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新峰
审判员 孙 健
审判员 王 臻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大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