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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执2572号之二

杭州双国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双国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晓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执25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双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1-10,组织机构代码:670622650。 法定代表人陈国卫。 被执行人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织机构代码:762013019。 法定代表人吕忠华。 被执行人方晓峰,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双国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晓峰(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3382212.8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618元,执行费3622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华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杭州市西湖区,由西湖区法院进行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本次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5执25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伟民

审判员  沈国强

审判员  夏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