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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3执3325号

彭兆奎与陕西菜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兆奎;彭兆奎与被执行人陕西菜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陕西菜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3执3325号申请执行人彭兆奎,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菜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东,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彭兆奎与被执行人陕西菜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菜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兆奎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3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陕西菜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依法申报公司财产状况,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菜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陕西菜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彭兆奎玲应申请金额为2086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2086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陕西菜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陕西菜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综上,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陕0113执33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哲

审判员  薛骞

审判员  吴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