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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恢483号

叶建丹、王繁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建丹;王繁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叶建丹,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王繁荣,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建丹与被执行人王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建丹以与被执行人王繁荣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并已履行执行义务150000元,现申请人叶建丹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324执恢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