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799号
申请人:李锦程。
委托代理人:龙赤卫。
被
申请人:刘新建。
被
申请人:申礼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锦程与被申请人刘新建、被申请人申礼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锦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新建、被申请人申礼文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同的财产性权利。保险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李锦程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锦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新建、被申请人申礼文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价值相同的财产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