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6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清,女,汉族,绥德县张家砭镇十里铺村村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贺攀,男,汉族,绥德县张家砭镇十里铺村人,住本村。申请执行人贺恋,女,汉族,绥德县张家砭镇十里铺村人,住本村。申请执行人贺维均,男,汉族,绥德县张家砭镇十里铺村人,住本村。被执行人郭喜平,男,汉族,绥德县龙湾村人,住名州镇名州新苑。本院在执行刘玉清、贺攀、贺恋、贺维均与郭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刘玉清、贺攀、贺恋、贺维均申请,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26民初17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1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9年4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郭喜平于2019年4月22日偿还10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起每月月底偿还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郭喜平负担。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刘玉清、贺攀、贺恋、贺维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玉清、贺攀、贺恋、贺维均已与被执行人郭喜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刘玉清、贺攀、贺恋、贺维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826执25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剑勇
审判员 王华荣
审判员 李少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新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