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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4114号

唐明华与杨阳、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明华;杨阳;时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4114号

申请人:唐明华,男,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

申请人:杨阳,男,199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

申请人:时俊,男,199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华与被告杨阳、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明华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阳、时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4100元或查封、扣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唐明华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阳、时俊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4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福禄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费美娟

书 记 员 杨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