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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7民初430号

王刘田与高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刘田;高德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527民初430号原告王刘田,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居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高德荣,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村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王刘田与被告高德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孙志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刘田、被告高德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刘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高德荣立即归还借款68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4日被告高德荣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约定随后归还,但截至2017年底被告仅归还了132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高德荣辩称,他给原告王刘田写借条属实,但并未向原告王刘田实际借款。而事实真相是替案外人杨博还赌债,由于在一场赌局中杨博赢了,他输了五六十万,杨博替他还了账;在这次赌场中杨博输了,他为替杨博还账,给王刘田写了借条。尽管属于赌债,他已替杨博给原告还了198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王刘田虽然提供被告高德荣为其书写的借据,但被告高德荣辩称他和原告王刘田并无民间借贷关系,而是替杨博还赌债;原告虽称他借给高德荣是现金,但未提供支付现金的相关证据,因而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确实发生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刘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王刘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志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 六日

书 记 员    贾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