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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602执114号之一

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蔡小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蔡小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602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962X2,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3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丁维克,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小庭,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6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蔡小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蔡小庭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1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8334元,未执行3833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22日短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中华

审判员  朱 玲

审判员  程瑜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左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