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324执268号之一

黄青汉、冯建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青汉;冯建茜;罗秀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青汉,男,1947年5月10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冯建茜,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罗秀丹,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黄青汉与被执行人冯建茜、罗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青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冯建茜、罗秀丹返还申请执行人黄青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冯建茜、罗秀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冯建茜、罗秀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冯建茜、罗秀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建茜、罗秀丹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建茜、罗秀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冯建茜、罗秀丹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冯建茜、罗秀丹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冯建茜、罗秀丹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来本院约谈,仅表示被执行人罗秀丹的丈夫在巽宅镇上横村有房屋,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经本院释明,本案罗秀丹系担保人,属于担保之债,罗秀丹的丈夫并非本案被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冯建茜、罗秀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晓林

人民陪审员  刘良义

人民陪审员  金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湖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