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黔0322执2168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兴盛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晏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晏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 经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得到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作结案处理,同时解除被执行人晏超的高消费限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