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502民初1286号

泉州蒲源服装有限公司与福建时度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源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蒲源服装有限公司;福建时度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源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2民初1286号

原告:泉州蒲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王宫兴贤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莲,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时度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梧桉社区仑上村侨晖路****。

法定代表人:许源煌。 被告许源煌,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泉州蒲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蒲源服装)与被告福建时度吧贸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时度吧贸易)、许源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源服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度吧贸易、许源煌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蒲源服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时度吧贸易立即偿还货款30000元以及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时度吧贸易承担蒲源服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3.许源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时度吧贸易、许源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5日,时度吧贸易欲向蒲源服装采购服装,同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蒲源服装向时度吧贸易出售服装,该批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蒲源服装按瑕疵品价格向时度吧贸易出售该批服装面料,每件14元,共2444件,总价342216元,货款支付时间为2017年12月6日,若时度吧贸易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向蒲源服装支付违约金或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且蒲源服装为维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均由时度吧贸易承担。签订合同后,蒲源服装如约向时度吧贸易交付货物,但时度吧贸易未依约支付货款。2018年2月2日,许源煌出具《欠条》交于蒲源服装收执,许源煌在欠条中确认有收到蒲源服装的货物,并承诺剩余货款100000元于下周(即2018年2月2日之前)付清。出具欠条后,时度吧贸易陆续向蒲源服装支付部分货款,直至起诉之日,还余货款30000元未支付。经蒲源服装多次催款,时度吧贸易仍拒付,因《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过高,故参照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保护标准,蒲源服装自愿调整违约金,即以未付货款30000元为基础,自逾期付款日2018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时度吧贸易系许源煌个人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许源煌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许源煌应对时度吧贸易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蒲源服装提起本案诉讼。 时度吧贸易、许源煌均未作答辩。 蒲源服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时度吧贸易、许源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蒲源服装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蒲源服装诉称一致。另查明,2019年2月26日,蒲源服装与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于2019年3月1日支付律师费等4500元。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蒲源服装与时度吧贸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时度吧贸易应当支付货款,现时度吧贸易尚欠30000元货款,蒲源服装诉请时度吧贸易支付30000元货款,予以支持。时度吧贸易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蒲源服装诉请时度吧贸易支付违约金并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以未付货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直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予以支持。蒲源服装与时度吧贸易约定蒲源服装为维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含律师费由时度吧贸易承担,蒲源服装诉请时度吧贸易承担律师代理费450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时度吧贸易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许源煌系其唯一的自然人股东暨法定代表人,因许源煌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许源煌应对时度吧贸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时度吧贸易及许源煌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福建时度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蒲源服装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福建时度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蒲源服装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500元; 三、许源煌应对福建时度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1.5元,由福建时度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源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德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琤琤

书 记 员 蔡纯纯 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PAGE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