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26民初829号之一
申请人:王俊波,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保康县。
被
申请人:章赐宏,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保康县。申请人王俊波与被申请人章赐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俊波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章赐宏在保康县人和磷矿有限公司价值310000元的股权予以扣留,申请人王俊波以其所有的牌号为鄂E×××**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俊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章赐宏在保康县人和磷矿有限公司价值310000元的股权,扣留期限二年。扣留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损毁被扣留的财产,不得对被扣留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扣押申请人王俊波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扣押期间,该车辆交由申请人王俊波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损毁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