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2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平平,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珠,女,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审
被告:潘伟阳,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上诉人黄平平因与被上诉人王玉珠及原审被告潘伟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平平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平平以与许越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平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平平负担(多预交407元的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萍
书 记 员 陈惠贞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