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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1民初16462号

16462江阴市峭岐讯达塑料有限公司与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阴市峭岐讯达塑料有限公司;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281民初16462号

原告:江阴市峭岐讯达塑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吴士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波,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陈冬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锁法,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阴市峭岐讯达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达公司)与被告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波和沈莉、被告蓝田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锁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讯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蓝田人公司支付货款1251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起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蓝田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他公司和蓝田人公司于2017年2月19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蓝田人公司向他公司采购玻璃钢复合管、栅格管及喇叭口,货款合计225104元,蓝田人公司尚欠125104元未付,他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蓝田人公司辩称,本案的买卖关系发生于讯达公司和董春国之间,与他公司无关,不应当由他公司支付货款。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9日,吴士军代表江阴市峭岐讯达塑料厂(供方,以下简称讯达厂)、董春国代表蓝田人公司(需方)签订购销合同1份,约定由蓝田人公司向讯达厂购买玻璃钢复合管(55元/米,3000米)、栅格管(22元/米,300米)和喇叭口(11元/米,200米),价款合计173800元。合同第一条约定:按实际送货量结算;合同第六条约定:货款在2017.3.30之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合同需方签章栏由董春国签字,并加盖“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云街北侧规划道路工程部”印章(以下简称工程部印章)。讯达厂供货后,向蓝田人公司开具了金额为999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蓝田人公司向讯达厂支付了发票对应的货款99990元。2017年6月13日,讯达厂变更名称为讯达公司。因蓝田人公司未付清货款,讯达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具状起诉来院。审理中,讯达公司认可蓝田人公司支付的货款99990元按照100000元计算;同时,讯达公司减少诉讼请求,放弃主张2017年3月16日送货回单对应的货款8250元,要求蓝田人公司支付货款116854元及该款自2017年3月30日起计算的利息。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诉蓝田人公司、江苏国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281民初3481号〕,该案审理过程中,新兴公司提供了金云街北侧规划道路改造项目会议纪要6份及施工单位汇报内容1份,6份会议纪要显示2016年11月、2017年1月、2月、4月董春国均代表蓝田人公司参加工地例会,施工单位汇报内容上加盖了“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云街北侧规划道路工程部”印章。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蓝田人公司对会议纪要和施工单位汇报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称工程部印章是董春国私刻后由他公司项目部违反规定使用的。审理中,董春国到庭陈述称:陈刚和王将将以蓝田人公司的名义中标了敔山湾金街的道路工程,并将整个工程转包给他做;购销合同是他代表蓝田人公司与讯达公司的吴士军在敔山湾的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上加盖的工程部印章是陈刚给他的;讯达公司提供的10张送货回单中,2017年3月16日送货回单上收货人签名看不清,无法确认是否收到对应的150米复合管,其他送货回单上的货物都收到了,单子上的多孔管就是合同约定的栅格管;吴士军发给他的催要货款125000元的短信他收到了,欠款金额应该是十几万,但有部分退货,需要核算一下;除了蓝田人公司支付的99990元外,他没有向讯达公司支付过其他货款。对此,蓝田人公司称:他公司在2016年中标了敔山湾金街北侧道路工程后,将部分项目分包出去,其中分包给董春国的是工地上的管道工程;他公司未授权董春国与讯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上的工程部印章是伪造的,他公司没有该印章,要求对该印章进行鉴定;讯达公司开具的999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他公司已经抵扣,发票对应的材料款99990元是他公司代董春国向讯达公司支付的。上述事实,有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购销合同、送货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短信记录、董春国的当庭陈述、(2018)苏0281民初3481号案件的开庭笔录、会议纪要、施工单位汇报内容等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讯达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结合董春国的陈述,以及蓝田人公司在(2018)苏0281民初3481号案件庭审中的陈述和质证意见,对董春国代表蓝田人公司与讯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讯达公司按约供货、蓝田人公司支付货款的事实,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对讯达公司与蓝田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予以认定。蓝田人公司称购销合同上加盖的工程部印章系伪造,但根据(2018)苏0281民初3481号一案中新兴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蓝田人公司在作为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汇报时形成的书面材料上同样使用了该印章,故对蓝田人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购销合同约定的货物单价,结合董春国认可的9份送货回单上的供货数量,供货金额合计216854元,本院予以确认。蓝田人公司支付了99990元,讯达公司自愿按照100000元计算并无不当,故蓝田人公司对剩余货款116854元应负偿付之责。合同约定货款于2017年3月30日前付清,蓝田人公司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讯达公司主张货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即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讯达公司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系处分自身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偿付江阴市峭岐讯达塑料有限公司货款11685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峭岐讯达塑料有限公司。

二、驳回江阴市峭岐讯达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01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71元(江阴市峭岐讯达塑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江阴市峭岐讯达塑料有限公司同意由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峭岐讯达塑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钰蕾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