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725民初1086号
原告:朱闪,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李记,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闪与被告董李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李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被告以买车为名,于2018年8月24日找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过春节后归还。过春节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被告董李记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2018年8月24日借条一份。经本院审查,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8年8月份,经被告妹夫张石磊介绍,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年底偿还,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手续。后被告未予清偿。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并为原告出具借款手续,事实清楚。现原告请求被告清偿该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董李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朱闪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董李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或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娄季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建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