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1228号
申请人:刘万炎,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申请人:吴贯,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申请人:龙家利,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申请人:王敏,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申请人:黄计来,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被
申请人: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东苑路**。
法定代表人:蓝小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万炎、吴贯、龙家利、王敏、黄计来与被申请人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刘万炎、吴贯、龙家利、王敏、黄计来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支行开立账户为44×××25的银行存款,查封财产价值以1776500元为限。申请人刘万炎、吴贯、龙家利、王敏、黄计来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万炎、吴贯、龙家利、王敏、黄计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春市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支行开立账户为44×××25的银行存款,以存款1776500元为限。 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作担保。 上述银行存款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从实施查封之日起算。上述银行存款非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付手续。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邱 明
审 判 员 姜晶晶
人民陪审员 李文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彦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