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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民初1630号

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与吴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吴代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1630号

原告: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香泉镇昭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3003278761D。

法定代表人:张春原,镇长。

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代金,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吴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