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1630号
原告: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香泉镇昭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3003278761D。
法定代表人:张春原,镇长。
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代金,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吴代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