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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2586号

泉州鸿峰鞋服有限公司、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泉州中满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泉州鸿峰鞋服有限公司;林满足;林汉水;黄丽移;林振峰;林焕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2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鸿峰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定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谦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南环路中骏商城**楼**。

负责人:钟灿阳,该行行长。

原审

被告:泉州中满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陈泉路**

法定代表人:林满足。

原审

被告:林满足,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

被告:林汉水,男,194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

被告:黄丽移,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

被告:林振峰,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

被告:林焕阳,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泉州鸿峰鞋服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原审被告泉州中满汽车配件工业有限公司、林满足、林汉水、黄丽移、林振峰、林焕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2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泉州鸿峰鞋服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泉州鸿峰鞋服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庄翊晶

书 记 员 吴彬彬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