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605民初7297号

谭先强、钟敬均、潘二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谭先强;钟敬均;潘二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7297号

申请人:谭先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龙,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钟敬均,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潘二群,女,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富力商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肖丽。 谭先强诉钟敬均、潘二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谭先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钟敬均、潘二群的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先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钟敬均、潘二群的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谭先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韵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蕾 更多数据: